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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8 17:24 聯合報 / 記者吳淑玲/台南即時報導
 
台南市勞工局近來接獲多起檢舉移工自行外出打工案件,有移工利用下班後或休假期間,私自到其他工廠、餐廳或水果園及農地打工,勞工局提醒民眾即使是他人合法申請的移工也不得非法聘僱或容留從事工作,違者最高可處新台幣75萬元罰鍰,將持續以移工和雇主的立場為出發點,製作相關宣導資料,讓移工和雇主都了解相關法令。

勞工局指出,疫情期間,部分合法移工可能因為加班機會變少而利用下班時間打工兼差,而民眾常也誤以為既然是「合法」廠工並非「失聯」之移工,遂予以聘僱,卻不知業已違法就業服務法的規定。勞工局提醒,聘僱移工皆須向勞動部提出申請,經許可後才可聘用,另如遇新住民應徵工作時,應請其提供「依親居留」的中華民國居留證與戶籍謄本「正本」,或身分證「正本」,謹慎確認身分並拍照保存查證過程後始得聘用。

勞工局長王鑫基表示,合法移工非法打工,不但非法雇主受罰,移工也會因此廢止聘僱許可返國、影響其在台工作的權利,對原雇主也是人力的流失,為了讓民眾和移工都能知悉相關法令,除了透過戶外看板、車體廣告、報紙等多元管道宣導外,今年也製作四國語言的動畫,除提醒移工在台法令外、也提醒移工不要有非法打工的情形。  

王鑫基指出,民眾常以為只是「短期」、「臨時性」、「沒有聘用關係」、「沒有給薪水」、「非失聯移工」就不違法,只要是使移工從事原申請許可以外的工作,或替未經申請許可的雇主工作,都已違反就業服務法;其中指派所雇移工從事許可外之工作,可處新台幣3至15萬元罰鍰。而「提供工作機會」給別人合法聘僱移工的民眾、事業單位,也會違反就業服務法的規定,處新台幣15至75萬元罰鍰,切勿圖一時方便而因小失大,如對法令有疑義處,可洽勞工局移工諮詢服務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