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徑 : 服務介紹 > 最新消息

【記者李嘉祥/台南報導】2021年11月9日
勞動部訂定之「事業單位實施勞工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將於111年1月1日停止適用。臺南市政府勞工局特別提醒,自111年1月1日起,事業單位如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繼續從事非勞動契約所約定之工作(如排定值日、夜人員),原值日(夜)時間將認定為工作時間,如有超過正常工作時間(每日8小時)部分,即應計入加班時數內並依法給付加班費,請事業單位提前妥善規劃人力,以為因應。

勞工局長王鑫基表示,勞動部於民國74年訂定「事業單位實施勞工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如果事業單位依照該注意事項所定原則,要求勞工於工作時間以外,從事非勞動契約約定工作,如收轉急要文件、接聽電話、巡察事業場所、緊急事故通知聯繫或處理等工作,均不列入工作時間內計算。但因「值日夜班」與「加班」容易混淆,實務上易生誤解與爭議,勞動部於108年修正「事業單位實施勞工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時,已一併訂定落日條款,預告該注意事項將自111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給予事業單位適當的緩衝因應時間。

王鑫基指出,自111年1月1日起,雇主如有使勞工從事值日或夜班工作,將回歸勞動基準法中工作時間規定,認屬工作時間,因此,若有超過正常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計入延長工時時數並要依法給付加班費,雇主更應留意加班時數上限之規定,以避免觸法。

臺南市職安健康處長李炫昌說,勞動部近期亦公布修正公告勞動基準法第34條第2項但書適用範圍,指定李長榮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8家石化公司輪班人員,於「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之處理期間」或「勞雇雙方協商調整班次期間」,有工會的事業單位經工會同意,無工會的事業單位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輪班間隔時間由11小時縮短為8小時。李炫昌也提醒事業單位,輪班間隔時間變更,最遲應於調整前1日報主管機關備查,若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有不及備查情形,也應該於原因消滅後24小時內敘明理由,相關適用事業單位於程序面應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