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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8 06:52 聯合報 / 記者劉星君/屏東即時報導
 
屏東縣里港警分局今年初接獲線報,鹽埔鄉有移工聚集種植大麻,警掌握事證,今年5月收網行動,發現泰國籍王男在工寮種植大麻,合議庭審理,考量王坦承犯案,種大麻供己施用,栽種時間不長,沒有相關證據證明有販售,與一般大量種植情形迥異,犯罪情節輕微,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在緩刑期內執行240小時義務勞務。

判決指出,44歲泰國籍王姓男子,今年2、3月,在高市鼓山區鼓山路某處工地,取得大麻植株數株後,栽種在妻子名下一處工寮,王妻不知道丈夫在此處種大麻。

判決指出,警方今年5月下旬持搜索票到鹽埔鄉工寮內,當場在工寮內查扣大麻植株,並將王男、王的兩名友人泰國籍哇拉吾、哇里,三人帶回偵辦,哇拉吾的尿液檢體驗出大麻反應、王姓男子驗出有安非他命、甲基安他命陽性反應。

合議庭審理,王栽種大麻、哇拉吾製造第二級毒品,將大麻捲菸吸食。哇里轉讓禁藥甲基安非它命給他人使用,三人行為應予非難,但考量三人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王因一時失慮犯案,諒經此偵審程序理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因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期間交付保護管束,240小時義務勞務。哇拉吾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2年8月、哇里犯藥事法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2月。

根據刑法第95條規定,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判決指出,三人都是泰國籍,王依親合法居留台灣,哇拉吾、哇里是合法申請核准後在我國工作,考量三人沒有其他刑事犯罪紀錄,犯後態度尚佳,且有悔意,三人沒有諭知驅逐出境必要。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