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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9 2019/06/16 工商時報 邱琮皓
 
為落實勞資會議,勞動部正在研擬「事業單位召開勞資會議應行注意事項」,勞動部表示,此舉目的是要解決假勞資會議、落實每季召開等實務問題,相關規定預計9月底前出爐。

《勞基法》規定,企業要實施彈性工時、延長工時(加班)或安排女性勞工在夜間工作、實施延長加班彈性,都須先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另外,屬於勞動部指定的特殊行業,在實施縮短輪班間隔至8小時、實施「7休1」調整例假日等彈性作法,也要透過勞資會議取得勞工同意。

勞動部官員說,注意事項會規定很多細節,從勞資代表的組成、開會、決議,甚至是提醒開會時的態度等,有很多細節必須要遵守,否則會議恐無效。

舉例來說,有些公司的人數剛好在百人邊緣,如果召開會議時員工人數超過百人,就必須補足勞資會議代表人選;又如開會時,公司選定資方代表為總經理,但如勞資會議時總經理不克出席,找副總經理幫忙也是不符規定,必須重新核報勞資代表名冊。

勞動部說,實務上常發現公司會指派中層主管為勞方代表,進行「假的」勞資會議,將會提醒公司,勞資代表都須透過選舉產生,且勞方代表不得由單位一級主管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