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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2 14:47聯合報 記者白錫鏗╱即時報導
 

印尼籍外勞「瑪莉」長相美貌,慘遭蔡姓雇主3次猥褻、1次性侵,向同事哭訴,再打1955專線電話申訴後報警,台中地院查出被害人擔憂不聽話會被遣回印尼,因而默默承受,法官查出雙方已成立調解,依利用權勢猥褻、性侵等罪將蔡判刑1年,緩刑4年。圖/本報資料照
 
印尼籍外勞「瑪莉」長相美貌,慘遭蔡姓雇主3次猥褻、1次性侵,向同事哭訴,再打1955專線電話申訴後報警,蔡男坦承犯行,台中地院查出被害人擔憂不聽話會被遣回印尼,因而默默承受,法官查出雙方已成立調解,依利用權勢猥褻、性侵等罪將蔡判刑1年,緩刑4年,並接受5場法治教育。

法官查出,「瑪莉」聽同事說過「如果不聽話就要被遣送回印尼」,她擔心會被遣回,因此遇老板對她猥褻或性侵,雖然左閃右躲,還說「不要」,但都沒有反抗。

合議庭查出,來台打工的女外勞,通常經濟狀況非優渥,往往在本國就要先籌措仲介費用,已先背債務而待日後攤還,順利來台工作後,領取薪資扣除攤還給仲介業者之雜支、健保、債務等費用後,支援本國家人所需,所剩不多,又不能任意轉換僱主,證件亦非隨心所欲自己保管。

如果工作表現無法讓雇主滿意而轉換雇主時,勢必有媒合覓職的空窗期間而無收入來源,讓經濟狀況雪上加霜,依人之常情,當會盡量有效期限內,保持工作穩定,維持收入來源,早日償清債務,賺取最大利潤。

雇主對「瑪莉」猥褻或性交行為時,被害人應係考量雇主,內心害怕,且在權衡己身利害關係之後,因唯恐遭遣送返回印尼、失去工作而不得不隱忍曲意順從被告為猥褻或性交行為之要求。

判決書指出,蔡男是某公司負責人,前年4月10日起,僱用透過人力仲介公司引進來台工作的印尼籍女外勞「瑪莉」,蔡男利用權勢先後3次猥褻、1次性侵被害人。

至前年10月間,被害人因遭蔡對她性交得逞後,回到公司宿舍,向同事哭訴,並於數日後撥打1955專線名話申訴,再經由社工陪同報警處理。

法官審酌,蔡男為滿足己身性慾,竟利用雇主權勢對隻身在台的被害人為猥褻、性交行為,造成被害人心理及精外上之陰影與痛苦非輕,考量蔡男在審理時坦承犯行,並已與被害人成立民事調解並履行賠償完畢,因此給予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