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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台北業務組通知
行政院衛生署公告全民健康保險費率調整方案並自99年4月1日生效:
  一、公告調整項目如下:
            (一) 行政院衛生署99年3月29日衛署健保字第0990007832號令,有關全民健康保線費率調整為5.17%。全民健康保險費率調整為5.17%,貴單位被保險人投保金額在40,100元(含)以下者,由政府專案補助其自付保險費新增之全部差額;投保金額在40,000元至50,600元整,補助其自付保險費新增差額的20%,投保金額53,000元(含)以上者,自付保險費新增之差額,則需自行負擔。至於投保單位應負擔之保險費全數以費率5.17%計收,請依所附「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負擔金額表」收繳保險費。
    (二) 行政院衛生署99年3月30日衛生署健保字第0990065758號令,有關投保金額分級表修訂,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分級表由46級調整為55級,投保金額上限為182,000元。
    貴單位所屬被保險人之薪資所得(受雇者),營利所得(雇主及自營業主)或執行業務所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如達到131,701元以上者,請對照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分級表,申報其投保金額適用等級,並填具「全民健康保險金額調整申報表」,送交台北業務組辦理調整手續。
    (三) 本局99年3月30日健保承字第0990050147號公告,有關第六類保險對象適用之平均保險費調整為1,249元。
全民健保險第六類保險對象適用之平均保險費調整為1,249元,但被保險人綜合所得稅率在6%(含)以下者,由政府專案補助其自付保險費新增之全部差額。(歡迎多加利用健保局全球資訊網
http://www.nhi.gov.tw之「99年保費調整」專區下載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分級表暨保險費負擔金額表)
  二、 請貴單位依規定辦理申報投報金額調整及保險費之收繳事宜,如貴單位於99年4月30日前未依前項說明申報所屬被保險人投保金額,本局台北業務組將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2條規定,於查明後逕予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