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1.外籍勞工享有那些工作權益?

(一) 工資:由勞雇雙方自行協商約定,如受雇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工資。工資給付,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之。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二) 工時:依勞雇雙方約定之勞動契約辦理。如受雇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工作,每日正常工作時間為八小時,每週為四十二小時。加班時,依該法規定辦理。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三) 休假及請假:非適用勞動基準法者,休假及請假依勞雇雙方勞動契約辦理。適用勞動基準法者,依下述規定

  1. 每七日中應休息一日作為例假。如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仍應出勤工作。工作滿一年,自第二年開始每年有七日之特別休假。
  2. 請假
    ◎事假:因個人事故必須親自處理時,可以請事假。事假期間,不給工資。事假的核准,須看請假的原因及有無適當的代理人員,以確保不妨礙工作的繼續進行。事假的申請,必須事前以書面送交你的主管。全年事假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
    ◎普通傷病假:因普通傷害、疾病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請傷病假。不住院者,全年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公傷病假:因職業災害其醫療期間,給與公傷病假。
     

(四) 加班費之計算:

  1. 延長工時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3%。
  2. 再延長工時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66%。
  3. 例假日、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五) 勞工保險(勞工保險+健康保險)

  1. 所有中華民國的國民和領有外僑居留證的外籍勞工,都要參加健康保險。
  2. 外籍勞工受僱於僱用勞工五人以上之事業單位,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並應依規定按月繳納保險費。
  3. 健保費的費率為投保金額的4.25%,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率為投保薪資的6.5%。
  4. 職災保險費率則依其所屬行業之不同而訂費率自0.09%至3%,其職災保險費,全數由雇主負擔。
  5. 外籍勞工保險費負擔方式,健康保險方面為雇主負擔60%、政府負擔10%、本人負擔30%,勞工保險方面為雇主負擔70%,政府負擔10%,本人負擔20%。
  6. 外籍家庭幫傭受僱於自然人非屬勞工保險強制加保對象,以自願加保為原則。
  7. 外籍家庭幫傭係屬有一定雇主之勞工,其參加勞工保險以雇主為投保單位,應檢附聘僱許可文件等影本,真接向勞保局及健保局辦理加保手續。
  8. 受僱於自然人之外籍看護工加保問題,亦比照上項規定辦理。
    有關外籍勞工之其他勞保權利義務,均依勞工保險條例及就業服務相關規定辦理。
     

(六) 勞工福利

  1. 凡公、民營之工廠、礦廠或其他企業組織之人員皆適用。
    轉載來源 :桃園縣政府網站

我要發問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