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法規 > 勞動力發展署 > 相關法規命令 >> 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專業評估被看護者醫療機構第四點修正規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5日
勞職管字第1000508181號
修正「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專業評估被看護者醫療機構」第四點,並自即生效。
主任委員 王如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