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10.申請外籍幫傭之條件有那些 ?

公告「再次受理申請聘僱外籍家庭幫傭有關事項」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一月一日台八十四勞職業字第一三六一 ○○ 四號
主旨:公告再次受理申請聘僱外籍家庭幫傭有關事項。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七款及第三項、第四十五條「外國人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相關規定。
公告事項:
 
(一) 本會曾於八十一年八月及八十三年一月開放二次共許受理八千個名額之外籍家庭幫傭申請,茲應社會需求,本會決定再提供八千個名額,繼續受理申請外籍家庭幫傭。

(二) 申請聘僱外籍家庭幫傭之家庭,需符合左列基本資格條件之一:

  1. 有未滿六歲之子女者,且共同居住生活者。
  2. 有年滿七十五歲以上之直系尊親屬者,且共同居住生活者。
  3. 無子女或子女未在國內,且年滿七十五歲以上乏人照顧者。
  4. 有一親等姻親尊親屬年滿七十五歲以上,且共同居住生活者。
     

(三) 符合前項基本資格條件之家庭,均按左列計點方式累計點數:

  1. 有年齡未滿一歲之子女           七.五點
  2. 有年齡滿一歲至未滿二歲之子女         六點
  3. 有年齡滿二歲至未滿三歲之子女       四.五點
  4. 有年齡滿三歲至未滿四歲之子女         三點
  5. 有年齡滿四歲至未滿五歲之子女         二點
  6. 有年齡滿五歲至未滿六歲之子女         一點
  7. 有年齡滿九十歲以上之尊親屬          七點
  8. 有年齡滿八十歲至未滿九十歲之尊親屬      六點
  9. 有年齡滿七十九歲至未滿八十歲之尊親屬     五點
  10. 有年齡滿七十八歲至未滿七十九歲之尊親屬   四點
  11. 有年齡滿七十七歲至未滿七十八歲之尊親屬   三點
  12. 有年齡滿七十六歲至未滿七十七歲之尊親屬   二點
  13. 有年齡滿七十五歲至未滿七十六歲之尊親屬   一點
    以上年齡計算,以出生日至本公告日止計算之。
     

(四) 家庭申請聘僱外籍家庭幫傭,其要點如次:

  1. 申請外籍家庭幫傭,以一戶一人為限。
  2. 申請聘僱外籍家庭幫傭前,應自本公告日起,先以合理聘僱標準向工作場所所在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國內求才登記,並於同一天開始在國內一家報紙連續刊登求才廣告三天,自刊登求才廣告期滿之翌日起滿四日,如確實無法獲得所需幫傭者,經原受理求才登記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開具求才證明書後,始得提出申請。
  3. 於報紙刊登國內求才廣告,其內容應包括雇主名稱、求才之工作類別、所需人才之人數、所提供之工資、工時、工作地點、受理求才登記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名稱、地址及電話。
  4. 取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所開具之求才證明書後,即可檢具左列文件(請依序排列裝訂)向本會職業訓練局提出申請:
    (1)本會所製請書一份。
    (2)申請人及受照顧人之戶口名簿影本一份(若申請人與受照顧人未在同一戶籍內),請檢附區公所、派出所、鄰長或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成立之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開具之共同居住證明正本)。
    (3)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所開具之國內求才證明書正本一份。

轉載來源 :桃園縣政府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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