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6.應廢止招募聘僱許可的情形有那些?

就業服務法第七十二條:雇主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一) 有第五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
(二) 有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款至第九款規定情事之一。
(三) 有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情事之一,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四) 有第五十七條第五款規定情事,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辦理仍未辦理。
(五) 違反第六十條規定遣送費用。

轉載來源 :桃園縣政府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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